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88444号“SIP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75号
申请人:深圳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8444号“SIP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99193号“SIPPC 佛山市顺德区顺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信息服务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计算机软件许可咨询、法律信息服务、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SIPC”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文字“SIPPC”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