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482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45号
申请人:重庆冠达世纪游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8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9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2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48392号“蓝泰LAN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25029号“井冈JING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02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66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六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船、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造船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