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119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3119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14号

       

      申请人:北京和众泽益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1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9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云计算、远程数据备份、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为气象信息、气象预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预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气象预报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气象预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气象预报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预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