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271608号“365 身材管理系统 减重塑形 曲线玲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11号
申请人:王琦
委托代理人:四川灰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71608号“365 身材管理系统 减重塑形 曲线玲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6388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82184号“叁陆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44369号“好莱居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36528号“U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除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外,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还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我局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5”,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数字“365”及文字“身材管理系统”、“减重塑形”、“ 曲线玲珑”组合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