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14434号“讲饮讲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14434号“讲饮讲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50号

       

      申请人:肇庆市星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4434号“讲饮讲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3206号“讲饮讲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32302号“讲饮讲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讲饮讲食”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讲饮讲聚”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