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012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012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493718号“图形”商标、第7531553号“图形”商标、第13485072号“图形”商标、第11195484号“图形”商标、第11194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