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49120号“孔孟之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88号
申请人: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9120号“孔孟之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原注册商标的基础上提出的系列注册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也应准予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资料及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孔孟之道及图”该标志中“孔孟之道”指的是我国古代的儒家学说,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