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03441号“麦地物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03441号“麦地物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43号

       

      申请人:成都我家麦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3441号“麦地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内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6219号“麦地”商标、第14591761号“麦地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显著部分、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麦地物联企业介绍ppt打印件、相关产品在淘宝网上的销售信息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麦地物联”与引证商标一“麦地”、引证商标二“麦地铺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