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346804号“茶标号chabiao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83号
申请人:陈伟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804号“茶标号chabiao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9816号“神农茶都 茶及图”商标、第33284157号“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被视为商标识别,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被视为商标识别,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