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22059号“顺和教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75号
申请人:江苏顺和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2059号“顺和教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159号“顺和 SHUNHE”商标、第6771838号“顺和”商标、第11255168号“顺和 SHUNHE”商标、第37228688号“顺和物联 SHUNHEWULIA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顺和教仪”与引证商标一“顺和 SHUNHE”、引证商标二“顺和”、引证商标三“顺和 SHUNHE”、引证商标四“顺和物联 SHUNHEWULIA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片、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