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10885号“BLUEFITE CAST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8110885号“BLUEFITE CASTL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64号

       

      申请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蓝菲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对第18110885号“BLUEFITE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03168号“Ca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以不正当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2017年10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