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88755号“Antl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088755号“Ant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71号

       

      申请人:安特创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8755号“Ant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5438846号“爱特丽尔AR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