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72128号“安睿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90号
申请人: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2128号“安睿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5749357号“睿安通”商标、第9530142号“安锐通”商标、第6298889号“安睿及图”商标、第11745154号“安睿ANRU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安睿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文字“睿安通”、“安锐通”、“安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监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