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71988号“滇南百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71988号“滇南百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84号

       

      申请人:嵩明太平龙中医骨伤科医院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1988号“滇南百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整体,具有独特的商标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15001号商标、第23712538号商标、第27541634号商标、第30577178号商标、第37115753号商标、第37115728号商标、第19115067号商标、第19114996号商标、第19115112号商标、第167525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政府批复文件;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图样;申请人企业荣誉及相关报道;2019年当地县长及旅游局等领导宣传调研指导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