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73177号“好百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95号
申请人:广西好百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3177号“好百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1144号“百姓针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0784号“百姓医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07428号“百姓山珍 BAI XING SHAN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47047号“百姓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92310号“百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50885号“百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无效。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好百姓”与引证商标二“百姓医师”、引证商标四“百姓药师”、引证商标五“百姓”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