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99850号“FOOTBALL FUTURE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443号
申请人:柒乘柒(广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9850号“FOOTBALL FUTUR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7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显著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消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相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