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50869号“越野路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0869号“越野路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99号

       

      申请人: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名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0869号“越野路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