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62865号“百年坑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62865号“百年坑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869号

       

      申请人:井龙玉(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2865号“百年坑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448号“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所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