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49483号“碧丽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849483号“碧丽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0286号重审第0000002918号

       

      申请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0286号《关于第22849483号“碧丽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3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第8845491号“碧丽珠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由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在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20年5月6日第169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