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57314号“东四包子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57314号“东四包子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85号

       

      申请人:北京凝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7314号“东四包子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48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0151号商标、第130379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