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93071号“昱翌 YU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93071号“昱翌 YU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77号

       

      申请人:上海昱翌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3071号“昱翌 Y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4299号商标、第19482140号商标、第196011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电池充电器;蓄电池;扬声器音箱;太阳能电池”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蓄电池;扬声器音箱;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