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50848号“禾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50848号“禾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78号

       

      申请人:包头市禾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0848号“禾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6225号“氟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2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2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钇、铈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