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71743号“PRAGAT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54号
申请人:浙江普拉盖蒂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启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1743号“PRAGA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94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印度商标证书、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网络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处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