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14139号“途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60号
申请人: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4139号“途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6274、355160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此程序中该商标不予撤销,现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尚未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已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