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2132275号“普托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60号
申请人: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普托克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9日对第12132275号“普托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882735号“罗托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2736号“罗托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类国际注册第750267号“rot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类国际注册第750267号“rot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6612号“rot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申请人“rotork”、“罗托克”品牌的产品是全球阀门控制领域领先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产品手册、申请人产品安装及维护手册;
2、“40 years in control”(控制行业40年)文字及简略中文翻译、申请人网站刊登内容及相关报告(附公证件)、申请人2010年-2014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摘录;
3、《控制阀信息》及《国际控制阀》杂志的部分封面、申请人广告页、针对申请人进行的专门报道;
4、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阀门手册》第二版第113页采用了申请人的执行器产品作介绍页面;
5、国家图书馆针对“ROTORK”及“ 罗托克”进行检索的有关申请人报道等材料;
6、“FT”中文网对其英国版《金融时报》一篇报道的中文译文;
7、《阀门世界亚洲》专刊中有关申请人简介、宣传和广告;
8、《国际招标与合作》中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9、申请人在中国对其产品和相关活动的报道和文章及摘译;
10、罗托克公司及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介绍;
11、“世界阀门大鳄破浪中国市场”的文章;
1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合同、技术协议等、申请人产品在中国的客户清单、申请人所作的调查函;
13、关于申请人向上海迪士尼乐园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的报道及中文摘译、申请人获得陕京线输气管道订单的报道及中文摘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发给申请人的表扬证书和中国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关申请人所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
14、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荣誉材料及相关报道;
1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公司档案打印件、被申请人官网域名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官方首页;
16、申请人在华设计代表机构和独资及合资公司等登记文件;
17、在先民事判决书、在先行政判决书、在先行政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不相近,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相近,且申请人字号知名度不高。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名义由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普托克阀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组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9类阀门、电子组件等商品上,现处于宽展期内,其仍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5.被申请人及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名下共申请了15件商标,包括“PUTORK”"普托克"等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6、7、9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机器联动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上。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8806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第13938226“PUTORK”商标(第7类)与申请人的第750267号“rotork”商标、第626612号“rotork”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宣告第13938226“PUTORK”商标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2、5、7、8可以证明,申请人自2006年起即在《控制阀信息》、《国际控制阀》、《阀门世界亚洲》等杂志上对诸引证商标进行宣传。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13中的中国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关申请人所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rotork”阀门控制商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美誉度。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全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诸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rotork”与“罗托克”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加之,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五为无明确含义的臆造外文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无明确含义的臆造中文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普托克”与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阀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电子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权利的“rotork/罗托克”字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字号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