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227784号“超级女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04号
申请人:超女翱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784号“超级女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158号、第4935499号、第11376737号、第15915822号、第30726208号、第45752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超级女孩”与引证商标一、六显著识别文字“超级女生”、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超级女人”、引证商标五“超级女神”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T恤衫、鞋、袜、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