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74230号“蜜儿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74230号“蜜儿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36号

       

      申请人:蜜拓蜜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甫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74230号“蜜儿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5309号“蜜儿 MIIE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唯一对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蜜儿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蜜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