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31351号“星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431351号“星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54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1351号“星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512841号“星动直播xingdongzhibo”商标、第9116845号“动星”商标、第24462361号“星动联盟”商标、第33777126号“星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字形、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星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汉字“星动直播”、“星动联盟”,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