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8815172号“MEDIFA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82号
申请人:杰森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5172号“MEDIF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7829号“MODIF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3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归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英文“MEDIFAST”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3913号图形商标、第22593960号“MARCO MED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