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70867号“长者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3号
申请人:沈阳泉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0867号“长者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0819号“长者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者”、“汇”、“会”释义、申请人官网首页等页面搜索打印件、申请人域名域名搜索页、申请人官网宣传资讯、微信公众号搜索页面、宣传画册、发票、宣传报道、第三方网站宣传资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长者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长者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