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08204号“BLEM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9408204号“BLEM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81号

       

      申请人:圣博食品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408204号“BLEM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0778号“BLEM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50779号“BLEM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多次抢注申请人商标,不应将其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异议申请文件、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米粉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英文“BLEMIL”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系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