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34623号“聚和离 JUHEL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34623号“聚和离 JUHEL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80号

       

      申请人:梁献龙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4623号“聚和离 JUHEL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媒体关系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或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