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59647号“ALLOY DRE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76号
申请人:鞍山市维伊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9647号“ ALLOY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0999号商标、第15345785号商标、第25150912号商标、第9657564号商标、第30217743号商标、第31917319号商标、第36762738号商标、第37798307号商标、第830633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均含有“dream”,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人力资源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