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264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264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8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97367号“铸信集团Ma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2693号“博源诚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54861号“CCB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55668号“博源鸣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54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1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5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导航系统出租、贮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运输、导航、贮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