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41623号“捷赛智造G•SAI SUSPENS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41623号“捷赛智造G•SAI SUSPENS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40号

       

      申请人:东莞市捷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正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1623号“捷赛智造G•SAI SUSPENS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4615号“CS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设计稿、使用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G•SAI ”与引证商标“CSAI”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