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9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04号
申请人:VARLEPIC PARTICIPATION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525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02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吹口和簧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音乐盒、乐器弦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