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03866号“好修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37号
申请人:北京好修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3866号“好修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8210号“好修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30454号“好修养AUTOY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16874号“好修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北京好修养云商科贸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历史名称,三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8723号“修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尚未复审。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书、引证商标四状态信息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北京好修养云商科贸有限公司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北京好修养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轮胎压力计、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轮胎压力计、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行车记录仪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修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修养”文字,含义亦存在密切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行车记录仪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轮胎压力计、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