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00232号“CC-SECU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12号
申请人:中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0232号“CC-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382266号“CC”商标、第37059573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CC”与引证商标一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