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658329号“WIST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03号
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8329号“WIST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722472号5类“睿见教育 WISDOM EDUCATION”商标、第26722472号1类“睿见教育 WISDOM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资料、使用资料和推广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