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7634号“IDEAL GUSTO CAF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57634号“IDEAL GUSTO CAF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02号

       

      申请人:艾迪尔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7634号“IDEAL GUSTO CAF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3727号“理想”商标、第1157810号“理想”商标、第6989301号“理想”商标、第7745016号“i-deal及图”商标、第31398867号“理想”商标、第35705032号“IDEAL”商标、第16927161号“IDEAL”商标、第14439427号“IDEAL及图”商标、第9618237号“idealcom”商标、第35870155号“IDEALS”商标、第32871214号“(埃迪欧)IDEAL及图”商标、第18054593号“爱狄龍男士礼服IDEAL及图”商标、第1475377号“理想及图”商标、第13476165号“百斯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五、十、十四已经无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予以核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商业登记资料、付款凭证、商标宣传资料、包装袋图片、名片、参展资料、销售发票、关系证明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6日的第168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十四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IDEAL”,其含义为“理想的”等相近含义,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理想”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的主要识别部分之“IDEAL”相同,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十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