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12443号“双坝闲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94号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闲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2443号“双坝闲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610720号“老俵家的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