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725674号“王秀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95号
申请人:鲁淳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娜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5674号“王秀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秀秀”在我国是极其普遍的名字,本案申请人的合伙人小名叫“秀秀”,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王秀秀”为中华英烈网记录的烈士名字,将其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