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59835号“UNI Q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59835号“UNI Q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8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9835号“UNI Q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UNI QLO”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15395010号“每仕UNIQLO S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且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维持,现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UNIQLO”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