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76857号“智慧北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24号
申请人:山东智慧北斗信息技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6857号“智慧北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1982号“北斗”商标、第4252341号“北斗”商标、第26257476号“北斗”商标、第33500479号“智慧墨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结构构成、外观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经在其他类别获准初步审定公告。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北斗”,且与引证商标四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