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92188号“大风养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23号
申请人:湖北大风起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2188号“大风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42161A号“大风DAFENG及图”商标、第20329272号“大风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租赁合同、官网资料及备案资料、公众号资料、设计合同及设计效果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含义区别较大,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大风”,二者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交通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