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49796号“饱 饱呗FU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20号
申请人: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9796号“饱 饱呗FU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物流配送平台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的“点我达”外卖平台推出的新型会员制外卖平台,其与第11962042号“FULL STOP”商标、第22182397号“饱”商标、第38318685号“FULL 及图”商标、第7348822号“FULL”商标、第8593331号“FULL DESIGN”商标、第28964744号“FULL CHECK”商标、第568987号“FULLMARK”商标、第9425988号“爱赋NEWF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软件程序介绍、广告合同及效果图、入驻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绘画材料;平版印刷工艺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保鲜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纸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巾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 绘画材料;平版印刷工艺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保鲜膜”外的纸巾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绘画材料;平版印刷工艺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保鲜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