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593191号“济世堂李占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66号
申请人:河南李占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93191号“济世堂李占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6904号“濟世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79344号“濟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申请人拥有在先商号权、在先使用权,持续使用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善意使用,且主动避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洛阳日报、《中国老字号》、媒体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济世堂李占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濟世堂”、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濟世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