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54449号“阿那亚 arany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97号
申请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4449号“阿那亚 ara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6295号商标、第13040617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档案信息、在先类似判决、系列商标注册情况、品牌介绍及所获荣誉、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权人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