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53132号“SEN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53132号“SEN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90号

       

      申请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132号“SE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5763号“杉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8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7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三、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解散,丧失法人资格,且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0年1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