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85238号“华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90号
申请人:东台市华强不锈钢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5238号“华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47286号“华强”商标、第8606840号“重庆华强信用担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图”商标、第14183543号“华强商业及图”商标、第18652985号“华强”商标、第22747388号“华强物业”商标、第24931277号“华强G90”商标、第12087113号“强华金店及图”商标、第17291474号图形商标、第12803423号“鑫旭航铝业及图”商标、第34416229号“杭钱酒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华强”,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